6月10日,在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胡水彬因3次采用暴力手段、在同一地点猥亵3名女青年,结果被法院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胡水彬系登封市告城镇茶亭沟村村民,原在本市徐庄乡教学煤矿打临时工。2003年3月13日凌晨,他骑摩托车到单位上班,行至告城镇苇园沟村附近时,有意拦截住过路的女青年李某,强行对其亲吻并抠摸阴部,后发现有人来忙骑车逃跑。2004年1月7日下午,胡水彬下班骑摩托车回家时,又在上述地点,拦截住过路的女青年李某某,强行摸其阴部,后该女反抗挣脱。同年1月14日下午4时许,胡水彬下班后,又在同一地点,拦截住过路的女青年丁某,掐住该女脖子强行对其亲吻。此时幸有两位村民从此经过,见状便合力将胡水彬扭送到当地派出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水彬以暴力方法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水彬犯猥亵妇女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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