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3月1日开始施行,在本法施行一年多的时间后,经笔者了解,多数基层人民政府还未按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立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机构。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没有表明哪级政府有权建立起仲裁机关及运用程序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使各级政府还不能正确运用此规范。致使此类纠纷大量涌进法院,增加法院的工作量,也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土地承包需要极强的季节性,而法院审理程序规定又很原则,不能快捷、及时的审理案件,使农民的利益得不到最好的保障,不利于农村稳定。如果建立起仲裁机构并完善使用程序,就可以将土地承包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将农民安安心心的种地,幸幸福福的过日子。
笔者建议国家有权机关也应及时作出司法解释,完善此机构及适用程序,使法律的规定成为一个能实现的规范,让法“写之有,用之实”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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