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6日,本院作出(2021)豫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河南映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郑州市世基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采取摇号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特公告如下:
一、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郑州市世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7日在郑州市市场管理局郑州机场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股东为余国庆、骆公权和河南兴港融创创业投资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经营范围为手机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电子产品的研发、销售及售后服务;日用百货的销售;供应链管理;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申请执行人河南映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市世基实业有限公司、余国庆、骆公权追偿权纠纷一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92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代偿款10477110.65元及利息、受理费99234元、执行费77877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豫0192执9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查明,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及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郑州市世基实业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已经歇业,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及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
三、报名资格及时间
本次报名限定为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报名期限截至2021年2月3日下午17时,有意向成为破产管理人的单位应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提交电子版申请(邮箱zzzysfjsc@163.com或者通过EMS邮寄)。
四、选任规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本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实施办法》。
4、本院对申报主体进行摇号,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同时另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作为本案备选破产管理人。
五、摇号时间、地点
本院定于2021年2月4日15时在本院东审判楼115室进行摇号确定本案管理人。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向武 赵改霞
联系地点:本院206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69520206
监督电话:0371-69520715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