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 01 破申 6 号
2021 年 1 月 12 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以新郑隆基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将被执行人新郑隆基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为提升破产审判质效,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预指定破产管理人,公告如下:
一、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新郑隆基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3月 10 日经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登记设立,住所地新郑市新村镇 107 国道中段 719 号,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758394963M。公司注册资本 5180 万元,营业期限2004 年 3 月 10 日至 2029 年 3 月 9 日,法定代表人张红升, 股东敬国保、刘巧霞持股比例分别为 90%、10%。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酒水、饮料;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020 年 11 月 28 日,新郑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慧芳、沈建军、新郑市薛店顺达机械设备租赁站、徐晓立、尹桂荣、马惠芳、马改红、万丽平、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瑞法、李霞、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诺旺、张小军、周丽红、周继红、赵军友、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朱世美、新郑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周海军、王清智、张宪锋等 24 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郑隆基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等 29 件案件中,被执行人新郑隆基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执行人新郑隆基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向新郑市人民法院书面 申请,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 0184 执 1653 号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为新郑隆基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经新郑市人民法院查询,新郑隆基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共有执行案件 33 件,其中在新郑市人民法院有 29 件,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有 2 件,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有 1 件,在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有 1 件。
申请人新郑隆基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称,由于近年来公司经营不善及资金短缺,2014 年新郑隆基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的多笔银行债务到期抽贷,偿债压力巨大,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目前已经停产停业近三年之久。目前,新郑隆基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账面值为 5180 万元,流动资金无,应收账款 900 万元,资产总计 5180 万元;公司负债情况,银行借款 2590 万元(未计利息),民间借贷 12000万元(未计利息),应付材料款 100 万元,应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350 万元,总计负债 15000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300%,资不抵债。故新郑隆基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二、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及申 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基本情况、规模、业绩、专职团队储备和构建情况;
2. 破产团队负责人、委派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负责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委派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
3. 如被预指定为本院破产管理人后的工作计划、管理思路、建设性建议和意见;
4. 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的优势,已承办破产案件数量;
5. 正在办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及名称,包括强制清算案件及为清算组提供法律服务或审计服务;
6. 拟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主要负责人的姓 名、联系电话、邮件送达地址等。
三、报名资格及时间
本次报名限定为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须与一级管理人联合方可报名,报名期限截至 2021 年 1 月 29 日下午 17 时,有意向成为破产管理人的单位应向郑州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提交电子版申请(邮箱 zzzysfjsc@163.com 或者通过EMS 邮寄)。
四、选任规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 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本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实施办法》。
4、本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预指定管理人实施办法》
5、本院对申报主体的规模实力、经验业绩、团队设置、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分,确定一家申报主体预指定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同时另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作为本案预指定的备选破产管理人。
五、预指定管理人职责
预指定管理人在本院审查破产案件期间,对被申请人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并辅助审查。破产案件经审查符合受理破产条件的,在受理案件时将预指定的管理人指定为破产管理人。
六、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报名地点: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 206 办公室联 系 人:张向武 赵改霞
联系电话:0371-69520206 监督电话:0371-69520715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