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豫01破16号之一
2019年6月4日,本院裁定受理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裕隆)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平顶山裕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认为,依据平顶山裕隆管理人对平顶山裕隆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平顶山裕隆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和解、重整的可能,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裁定宣告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