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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11 17:39:26


(2020)豫01破申146号 

本院根据郑州市丰华碳素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2月11日裁定受理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丰铝电)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0年12月11日指定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清算组(以下简称管理人)担任管理人。林丰铝电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月2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新华路31号北裙楼3层楼梯右侧债权申报办公室;联系人:王丹、杜晨;联系电话:132*****,132132*****,0371-64569003;邮箱:lfldglr@163.com;申报网址:https://zqsb.jiulaw.cn/index/8001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林丰铝电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2月7日下午17时在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新华路31号巩义市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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