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窦初开的少年,因为朋友的“女友”,与他人发生了口角并发展到互殴,结果致人身亡,为此,他付出了沉重的代价。2004年6月7日,河南省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对小张、小孙故意伤害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张、小孙均系在校学生,案发时均不满17周岁。2002年3月23日晚8时许,小孙的“女友”徐×与张×、任强因同学生日在某火锅店聚餐,期间,小孙、小张赶来想接徐×先走,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并互殴,任强被小张捅伤致死;张×被小孙捅成轻微伤。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鉴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及本案其它情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小张有期徒刑六年;小孙无罪。宣判后,小张的父亲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小张在遭到张×殴打后,持刀将任强捅伤,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故依法做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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