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件作出判决,顺手牵羊盗窃同伴财物的被告人韩刚强,因在归案后能够积极退赃,被法院以盗窃罪单处罚金1500元。
被告人韩刚强系登封市告城镇韩界头村农民,原在该市铝厂机修车间上班。2004年2月20日下午5时许,他下班后到作衣房换衣服时,无意发现本厂职工杜某的作衣柜内,放有一个钱包和一部康佳T606银灰色手机。当环顾四周无人后,韩刚强顺手牵羊将钱包内的现金38元和手机盗走。案发后,韩刚强已积极将所盗财物退还受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刚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刚强犯盗窃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但被告人韩刚强在归案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又系从犯,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韩刚强犯盗窃罪,单处罚金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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