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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月婴儿状告生父-审胜诉

  发布时间:2004-06-10 15:12:21


    6月9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8个月婴儿阳阳胜诉,其父严风(化名)在阳阳的母亲李童(化名)与严风婚内分居期间,严风每月向阳阳支付抚养费100元。

    2002年3月,严风与李童(化名)经人介绍结婚,2003年8月20日,阳阳出生。因为生活琐事,严风与李童经常吵闹,由于不堪忍受严风的吵闹,还没有满月的阳阳就和母亲搬出家门在外面租房居住,过起了缺少父爱的生活。母亲李童因为长期和严风吵闹,导致精神抑郁,奶水不足,阳阳自出生就几乎靠人工奶粉喂养。自阳阳出生,父亲严风一直置之不理,不愿支付抚养费,阳阳因生病得了麻疹,母亲和外婆都费心照顾,严风却不管不问。由于李童单位效益不好,阳阳的抚养费用又不断增加,阳阳向父亲提出支付抚养费的要求,父亲却拒绝支付。2004年4月14日,阳阳一纸诉状将父亲告到法院,请求生父严风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可以依法向父母主张权利。阳阳父母婚姻关系虽仍存续,但是因感情问题双方一直分居生活。分居期间,双方的财产虽然法律上属于共同财产,但实际上处于各自支配控制的状态,阳阳跟随母亲共同生活,其抚养费完全由原告母亲以自己的收入独自承担,不符合公平的原则和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精神。严风作为原告的父亲负有抚养原告的义务,婚内分居期间阳阳有权要求严风支付抚养费用。故判决在阳阳的母亲李童(化名)与严风婚内分居期间,严风每月向阳阳支付抚养费100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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