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01民终5734号
案件基本情况:
某开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9)豫01民初11272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某置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某置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令某置业公司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收益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缺乏事实依据。1、某置业公司通过诉讼方式主张知情权缺乏前置条件。2、某置业公司主张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收益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缺乏事实根据。3、某置业公司要求查阅会计账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收益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有不正当之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令某置业公司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收益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缺乏法律依据。1、某置业公司主张查阅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收益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缺乏章程规定。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某置业公司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在某置业公司没有履行知情权前置条件,且法律及章程没有规定情形下,支持某置业公司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收益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主张,损害了某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
某置业公司辩称,一、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规定的股东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应当依法保护。二、郑州新宇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宇原公司)自2016年10月17日入股某开发公司成为持股60%的股东以来,便全面负责某开发公司的经营,某置业公司作为持股40%的股东便逐渐无法行使股东知情权。三、某置业公司在2019年8月3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某开发公司发函行使股东知情权,但被某开发公司拒绝,某置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前置条件。四、根据《会计法》等相关规定,只有通过查阅原始会计凭证才能核实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因此应当判令某开发公司提供原始会计凭证供某开发公司查阅和复制。五、解散公司诉讼属于与本案无关的另外案件,某置业公司作为正常存续的某开发公司的现有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
某置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某开发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某开发公司营业地点提供2016年10月17日以后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收益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供某置业公司查阅和复制;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某开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某置业公司系某开发公司持股40%的股东,2019年8月31日某置业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某开发公司发函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某开发公司拒收。某置业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某置业公司是某开发公司合法股东。某开发公司应当配合某置业公司会行使其股东知情权,根据某开发公司有关股东权利的内容,某置业公司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对某开发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了解的权利。某开发公司辩称某置业公司要求查阅某开发公司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某开发公司利益,根据某开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置业公司的要求损害某开发公司的利益。会计账簿是重要但非唯一的会计资料,其数据来源于会计凭证。某置业公司作为股份制经营的某开发公司的股东,只有通过查阅会计凭证才能了解会计账簿的款项来往等是否与会计凭证相符,才能真正了解某开发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为充分保护股东的股东知情权某置业公司主张的查阅2016年10月17日以后形成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收益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诉请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某开发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十日内在其经营场所内提供2016年10月17日以后形成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收益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供某置业公司查阅;二、驳回某置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某开发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某开发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财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中,某置业公司系某开发公司持股40%的股东,要求某开发公司提供财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材料供其查阅,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且某置业公司向某开发公司以邮寄方式向某开发公司发函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某开发公司拒收。某开发公司对某置业公司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材料有不正当目的而拒收以及因公司正在接受审计无法查阅的主张,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某开发公司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某开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郑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