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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办越权处理民事纠纷被判败诉

  发布时间:2004-06-10 15:08:36


    5月25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判决撤销了被告登封市嵩阳路街道办事处下属信访办公室对原告作出的处理意见。

    原告文静系登封市嵩阳路街道办事处北街村1组人。1999年3月,登封市建设局征用该组部分土地,北街村1组每户村民应得补偿款18000元。但该组以原告考上中专户口已迁出为由仅给其1000元,余款不再给付。为此原告向被告登封市嵩阳路街道办事处信访,该办事处信访办公室作出了北街村1组给付原告2500元的处理意见。原告不服,诉于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郑州市信访条例》的规定,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信访办公室是被告的信访工作机构,其是代表被告处理来信来访,因此其以自己的名义对原告信访作出处理意见,属于超越职权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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