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原本就是一种过失行为,不管对于哪一方,都不愿意看到出现这种结果。一方面,安全驾驶,很多事故都可以避免;另一方面,如果发生事故,应该争取妥善解决,尽量把损失降低到最小。日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小事故引发的诉讼,不免让人对这个官司打得值不值产生怀疑。
原告李某是郑州市齿轮厂的职工。被告刘某是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农民。2003年12月7日,被告刘某驾驶机动三轮农用车沿郑上路由西向东行驶至210公交车郑上路站牌时,车上所载货物滑落将原告砸伤。原告浑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为此支出医疗费107.6元。该事故经公安部门鉴定,被告刘某应负全部责任。后原、被告因赔偿事项未达成协议,原告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继续治疗费等共计1807.6元。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理应赔偿。根据相关证据认定,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8.6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元,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80元。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