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30 15:24:53
(2020)豫01破11号
2020年9月16日,本院根据李现权的申请裁定受理巩义市元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元邦公司已停止经营,且公司名下无可供清偿财产,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本院认为,元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无可供分配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裁定宣告巩义市元邦商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巩义市元邦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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