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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27 14:57:47


(2020)豫01破申26号 

本院根据张继红的申请于2020年9月16日裁定受理巩义市升达耐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9月27日指定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为升达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升达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0月2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北街9号王鼎国贸大厦2号楼15楼,联系人:朱红群,联系电话:15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升达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7日下午三时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19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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