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9月23日裁定受理对河南兴玉煤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清算组对河南兴玉煤业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河南兴玉煤业有限公司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南三环东段6号417室,联系人:王毅立,联系电话:187*****,办公电话:0371-5565005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进行补充分配,同时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行使权利。河南兴玉煤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财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1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19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