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在其网站(http://www.supremecourtus.gov)上公布了一起因对死刑执行方法有异议而提起诉讼的案件的处理结果。原定2003年10月9日就应当被执行死刑的杀人犯大卫·尼尔森,对执行他死刑的静脉注射方式提出异议。经过几级法院的审理,美国最高法院才于近日做出了最终裁决,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重审。杀人犯被执行死刑的日子就这样被无期限地拖延了下去。这就是美国“法律之下平等的正义”(EQUAL JUSTICE UNDER LAW—美国最高法院正门上方镌语)!
下文所述事实译自美国最高法院女大法官奥康娜(JUSTICE O ’CONNOR)发布的裁判文书。
申请人(指杀人犯大卫·尼尔森)于1979年经陪审团认定犯有杀人罪而被判处死刑。经过两审量刑之后,第十一巡回法院维持了联邦地方法院驳回申请人因对死刑有异议而申请联邦人身保护令的请求。在对他执行死刑之前,阿拉巴马州一直采用的都是电刑。2002年7月1日,阿拉巴马州转而采用注射刑,但在一定期限内仍允许罪犯选择电刑。因为大卫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他就等于放弃了选择电刑的权利。2003年3月24日,我们曾经拒绝了申请人要求对第十一巡回法院的裁决进行审查的请求。两周之后,阿拉巴马州律师总长办公室提出要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确定对大卫执行死刑的日期。对此,大卫也书面表示他“没有反对意见”,并同意“法院尽快确定执行日期”。因为没有反对意见,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随于2003年9月3日将对大卫执行死刑的日期确定为2003年10月9日。
由于常年滥用毒品,申请人的静脉已经严重萎缩,采用常规的针刺技术,已经不能进行静脉注射了。2003年8月,申请人的律师联系到对大卫执行死刑的赫尔曼矫正所(Holman Correctional Facility)的典狱官卡利夫(Culliver),商讨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可能对注射执行死刑过程产生的影响。律师特别要求在执行之前拿到书面执行方案,并请求让私人医生或监狱医官与大卫协商执行死刑的程序。典狱官告知律师,州里是有这么个执行方案,但不能给她。同时,典狱官向律师明确指出,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医疗人员会在现场,监狱医官也会对执行死刑的程序做出评价,并会在到达矫正所后征求大卫本人的意见。
执行日期确定后不久,大卫就被送到了该矫正所。典狱官卡利夫和监狱的护士官于2003年9月10日会见了大卫。大卫的静脉萎缩被确认之后,典狱官卡利夫告知大卫,监狱医官将于执行前的24小时在大卫的手臂上开一个0.5英寸的切口,并置入一个导管,以便执行注射。
2003年10月3日,在第二次会见大卫的时候,典狱官戏剧性地改变了方案。说监狱医官要于临刑前1小时在大卫的手臂或腿上开一个2英寸长的切口,而且只有当地的麻醉师到场,不能保证有医师来执行,或许根本就不会医师到场监督执行。律师当即与州里主管矫正工作的法律部门取得联系,要求得到一份书面死刑执行方案。该部门拒绝了律师的要求。
接下来的星期一,就在临刑的前三天,申请人大卫提出请求,诉称所谓的“切入”过程对它构成残酷而非正常的处罚,并置他的身体状况于不顾。这样做,侵犯了宪法第八修正案赋予他的权利。申请人请求:彻底禁止对它实行“切入”;暂时停止对他执行死刑,以使联邦地方法院有时间来审查他的请求;令被申请人提交完整的对他执行静脉注射的方案;令被申请人在与医学专家协商的情况下制定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执行方案。申请人的诉状随附有注册麻醉师、哥伦比亚大学医学院副教授马克·黑斯医生(Dr. Mark Heath)的证言, 证明在类似诊所的环境中,只有一个受过训练的医生对一个深度麻醉的患者进行“切入”,是危险的,而且这种方法已经很陈旧了。黑斯医生的结论是,鉴于当时有更加安全和对患者损害更小的注射方法,“阿拉巴马州用‘切入’的方法注射是没有任何可以理解的原因的。这样做,只能证明他们有让注射更加痛苦和危险的故意”。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的申请违背了美国法律禁止二次申请人身保护令的规定,应当驳回。因为申请人没有得到二次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授权,联邦地区法院支持了被申请人的观点,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第十一巡回法院引用该院以前的案例(Fugate v. Department of orrections)维持了地区法院的裁决。在该案例中,第十一巡回法院裁决:申请人因被执行死刑而要求得到人身保护令的请求是有道理的,但二次申请人身保护令应当事先得到授权。该案中的多数意见同时认为,即便申请人的上诉可以被视为要求得到授权的申请,因为除了所谓违反第八修正案的主张之外,申请人的请求不符合“理性的裁判者不会认定他犯有被指控的罪行”这一标准,他的请求仍然不能得到支持。所以,第十一巡回法院认定申请人没有请求联邦地方法院审查“切入”程序合宪性的权利。
在核准的注射执行死刑期限到来的前三天,申请人大卫·尼尔森(David Nelson)向联邦地区法院提出申请,声称采取“切入”的方式对他实施静脉注射的过程侵犯了宪法第八修正案赋予他的权利。申请人在此前曾经提出申请,要求得到联邦人身保护令,而没有得到支持。这次,他试图暂缓对他的死刑的执行,以便联邦地方法院可以考虑他的宪法权利。
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是:申请人要求暂缓执行和得到永久性禁止令救济的请求是否符合宪法第八修正案的规定。(大法官奥康娜引经据典,经过繁缛复杂的说理,最终得出了下面的结论。)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对第十一巡回法院的相反意见予以撤销,并将本案发回,要求按照我们的意见进行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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