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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 罪犯焦娟及罪犯贾红伟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 公示 

发布时间:2020-09-14 17:44:27


(2020)豫01刑更公示字第15号 

罪犯焦娟,女,1985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41130********,回族,小学毕业,个体,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刘营村韩营4组187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19年5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19)豫01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认定焦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20)豫刑终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焦娟怀孕,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对其取保候审,焦娟本人因怀孕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罪犯贾红伟,男,1969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后屯村3巷2号4楼东户(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辛店镇贾岗31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2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6月6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决定由公安机关对其监视居住。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8)豫01刑初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贾红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豫刑终3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本院将贾红伟等罪犯依法移交执行,新郑市看守所以贾红伟体检患病、不适宜在看守所羁押、建议住院规范治疗为由,未对贾红伟收押。罪犯贾红伟因身体患病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现将本院受理罪犯焦娟、贾红伟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19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金水东路19号)减刑假释审判庭1311房间内勤收,邮编为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院向减刑假释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9521311进行反映,但需于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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