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郑州中院举办2020年度第四期公司法案例阅(月)读活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李智刚、河南大学法学院岳红强教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王长华博士、法官刘颖超等省、市、区法院系统,高校以及省、市律协代表参加了会议。本期活动另采取在线直播观看的方式进行,共有850人在线上及线下参与了本期活动。研讨会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张良、郑州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员额法官王明振主持。
本期研讨会主题为“对赌”协议相关问题之探讨。研讨会针对最高人民法院数起典型案例的争议焦点、裁判结果,梳理和归纳出关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对赌”协议约定由目标公司为股东回购承担担保责任的效力认定、订立“对赌”协议时,目标公司对控股股东的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因目标公司未实现盈利目标而触发股权回购条款时逾期回购对应的利息计算等代表性问题,以案说法并结合司法实践展开深入讨论。
本次研讨会特邀理论界与实务界诸多学者、法官、律师就“对赌协议”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解读。主题发言阶段,各位嘉宾纷纷畅所欲言,专家代表以“对赌协议”概念作为切入点,就“对赌协议”的基本分类、不同情形下“对赌协议”的履行及效力认定问题,结合我国法律进行了深刻剖析;律师代表则站在律师视角就“对赌协议”和公司控制权、“对赌协议”和制度创新等问题进行了全新解读;法官代表通过具体案件就“对赌协议”的条款设计、具体应用及合同履行问题进行了法律实务解析,以“对赌协议”在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表现形式,对“对赌协议”的性质和效力认定进行了深入分析。
在提问及互动交流阶段,现场及线上提问者围绕“对赌”协议相关问题这一主题进行,与会嘉宾鞭辟入里一一答疑,线上与参会人员进行了热烈的互动交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本期公司法案例月读,通过法学教授、学者、一线法官、资深律师的互动交流,分享了专业成果,丰富了视野,开拓了思路,促进了公司法专业内的交流与发展,有利于法院审判统一裁判尺度,更好的解决的公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获得了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
温馨提示:
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九民纪要》从对赌协议订立的主体将其分为三类:第一类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即对赌失败时,承担股权回购或现金补偿义务的主体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第二类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即对赌失败时,承担股权回购或现金补偿义务的主体为目标公司本身;第三类前两者的结合,即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