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农民利用自装的高音喇叭,公开向村民传播村干部的违规问题,结果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处罚。岂料其中一人不服裁决,在向政府申请复议得不到“鸣 冤”后,竞然将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一起曾在当地传得沸沸扬扬的农民状告公安局行政诉讼案,今年2月初在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法院判决变更公安机关对农民王海的治安处罚。
去年5月,王海因为对村干部的一些做法产生不满,所以就使用高音喇叭向村民传播村干部的违规行为。事后,他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7日,而参与此案的另一名村民则被处以200元罚款。王海对此处罚不服,遂将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这起“民告官”案件因案情独特而备受当地群众关注,本文作者特意对此案进行了跟踪调查。
高音喇叭传“噪音”
今年48岁的王海,是河南省登封市百河村的一位农民。由于他居住在贫困山区,加之文化程度不高又无一技之长,家庭生活相当困难。前几年,针对家庭人口增多,经济出现危机的现状,王海自费购买了一部电影放映机,并添置了高音喇叭等配套设备。遇有哪家办喜事,他便主动找上门去,为其放场电影助兴,以便从中增加经济收入,来维持家庭日常开支。但随着“村村通有线电视”工程的日益迈进,不少人对看电影已没有了多大兴趣,致使王海的电影放映生意一度冷落,甚至有时一个月“卖”不出去两场电影。如此境遇,时常让王海陷入苦恼之中。更让他苦恼的是,近段时期,当地一些村干部由于工作措施不到位,不能及时公开政务财务,收税款时又不讲明政策,该发放给村民们的钱,却迟迟不予兑现。王海与一些村民虽多次找村干部据理讨要,但均没有结果。经济收入“雪上加霜”,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他对村干部们的不满。
客观公正的讲,对于村干部们的违规行为,王海完全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要求合理给予解决。但其却不按照政策规定四处上访。2003年5月8日,王海带着几位村民,再次到乡政府反映村里的“问题”。由于时值防治“非典”的关健时期,乡干部们大都下乡开展工作去了。不甘心就此罢休的王海,便一屁股坐在乡政府院内候着。数小时后,正巧一名副乡长从乡下归来,王海带人上前,便要求其解决他们反映的村里乱收费问题。在没有得到明确答复后,王海只好说,现在正值“非典”时期,我们能不能也搞一些宣传活动?这位副乡长答道,预防“非典”知识可以宣传,但要正确掌握,对周围邻居可以做一些正面宣传。闻听此言,王海突然有了另一种想法。
其实,王海的真正目的并不在此,他想借助这次机会,顺理成章地去付诸另一个别出心裁的“行动”。回到村里的当晚,王海急忙找到同村好友李涛,向其说出了想借宣传“非典”知识之机打击一下村干部的“计划”。这李涛平常对村干部也颇多怨言,当即答应帮助王海完成“大业”。之后,王海很快把两个高音喇叭架在了房顶上,李涛则去搜集并撰写村干部的“违规”材料,一切准备就绪后,两人静待时机的到来。
且说当时正值预防“非典”的关健时期,百河村正全民动员,一场预防“非典”入侵的主动仗正在紧张有序进行。5月13日晚上,该村两委会召集全体村组干部召开会议,共商抗击“非典”大计,具体落实每一项细节性工作。
得知这一消息后,王海按时打开了扩放机,以播放戏曲清唱为前奏,接下来高声播讲宣传防治“非典”知识外,还重点介绍了村委在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宅基地审批等方面,有意违反政策规定,多收村民们的血汗钱问题。尤其对村支书张某在工作中的“贪污”行为,还做了“有理有据”的揭露。最后,他又加重语气说“大家出力垫出20多亩地,我没有得到一点好处,不知道大家得到了好处没有?大家心里应该明白这地该咋办。”播音到此便没有了声讯,时间持续长达半个多小时。
农村的夜空寂静而空旷。这一阵紧似一阵的广播声播出,让全村大多数村民听得一清二楚,与此同时也让村两委会组织的村组干部会议,无法再继续进行下去。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村支书张某忍无可忍,只好宣布散会,并当即亲自到乡派出所报了案。
“鸣冤”状告公安局
当地公安机关介入此案后,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很快查明上述行为系该村村民王海和李涛二人合谋所为。
2003年5月28日,登封市公安局以王海、李涛二人“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对王海治安拘留7日、对李涛罚款200元的处罚,并于当日将裁决书送达二人手中。
接到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后,王海不服,向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登封市人民政府经认真复议后认为,公安机关对王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登封市公安局对王海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
对此结果,王海仍然不服。他以为自己在广播中“仗义执言”,代表了大多数村民的心声,并无不妥之处。因此而受到治安处罚并担当罪名,不仅有损声誉,而且实在不公平,于是就决定通过诉讼渠道来挽回各种损失。
2003年12月,王海以原告身份,以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治安处罚事不清楚,适用法律不当,违背办案程序为由,将登封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公安局对他作出的治安裁决, 同时赔偿其名誉损失,并惩罚村支书张某诬告他人之罪。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具有现实教育意义的案件。
庭审中,原告王海诉称:首先,用高音喇叭播放戏曲片,完全是为了活跃村民文化生活,应当认定为做好事的表现。其次,奉乡领导口头指示,义务宣传预防“非典”知识,顺应了广大村民的需要,应当受到表扬才对。第三,宣扬村干部有违规行为,是为了弘扬社会正气,让村民们主动抵制歪风邪气,这样做并不违法。第四,高音喇叭距村委会议室约有500米远,根本不会影响到村委开会,何况当时并没有人出面阻止广播。综上所述,我认为公安机关对我作出治安拘留处罚明显不公,依法应予撤销,并赔偿我名誉损失。另外,村支书张某平时就对我心怀不满,这次他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目的是怕违法事实被当众揭穿,借机捕风捉影报复于我。因此,要求法院惩罚其诬告他人之罪。
被告登封市公安局辩称,我局经过调查取证,认定原告王海于2003年5月13日晚,使用自家的高音喇叭,向群众散布该村在计划生育、宅基地审批等方面违规的一些内容,时间长达30分钟,使村里多数群众听到了该广播,并造成村组干部会议无法正常进行,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我局对王海作出的治安裁决是正确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法院经庭审查明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外,另查明原告王海在事发后已将自家安装的高音喇叭自行拆除。
法院判决变更处罚
2004年2月,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宣传国家政策、通过正当途径检举、反映问题是公民的权利。而原告王海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为发泄对村委个别干部的不满情绪,利用广播并使用煽动性语言,制造干群矛盾,煽动群众不满情绪,其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扰乱社会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治安处罚。但考虑到原告的违法行为较轻,没有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且原告本人也认识到了所犯的错误,意识到其使用的方法欠妥,并已将自家安装的高音喇叭自行拆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原告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但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登封市公安局对原告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虽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违犯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没有充分掌握对原告依法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同时,对同案两人王海、李涛分别作出治安拘留与罚款的处罚,有轻有重,显然不当,对原告王海的处罚明显过重,处罚结果显失公正,依法应予变更。关于原告要求惩罚村支书张某诬告他人之罪的请求,因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公安机关赔偿其名誉损失的请求,因不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被告登封市公安局对原告王海治安拘留7日的处罚裁决为罚款2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送达后,王海当即表示不再上诉。掩卷深思,笔者不禁感慨良久。一方面为王海的“勇气”感到欣喜,另一方面则为他的错误做法感到惋惜,再者为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感到任重道远。但愿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人人都能够自觉遵纪守法,共同营造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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