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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后子女姓氏起纷争 法律判令复原名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4年6月7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月

发布时间:2004-06-07 17:14:39


[法官简介]

    王雪琪,大专文化,现任郑州市邙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多年从事民

事案件的审理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民事审判工作经验。

[案情介绍]

    原告海某与被告袁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6年离婚后女儿海媚随其母袁某生活。1998年袁某经人介绍与现在的丈夫金某结婚,婚后双方相处关系融洽,金某也特别喜欢袁某的女儿,且视为己生。袁某考虑到女儿年幼,害怕自己的离婚、再婚给女儿造成心理上的压力,不利孩子的健康成长,使女儿今后难以做人。经与现在的丈夫金某协商,金某也考虑到要与袁某共同抚养教育孩子,与孩子朝夕相处,女儿姓其生父的姓氏,令自己难堪,让女儿改为自己的姓氏,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即同意将小海媚改名为金燕。

    2003年,长期在外地工作的海某回到袁某居住的城市看望女儿,从一些熟人的口中得知女儿的姓氏被袁某改随继父姓,很是恼火。认为袁某私自更改女儿的姓氏侵犯了自己的权益,随找到袁某进行交涉,要求将女儿恢复为原名。袁某以双方已离婚,女儿归自己抚养,更改女儿的姓名与海某无关、海某无权干涉为由,拒绝了海某的要求,双方发生争执。

肖月:海某是否有权要求袁某将女儿的姓名恢复为原姓名?为什么?

王雪琪:海某有权要求袁某将女儿的姓名恢复为原姓名。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子女出生后,经父母双方协商确定下来的子女的姓名,父母中的任何一方一般不得随意予以改变,否则的话,就是把父母双方均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变为自己一人独有,侵害了对方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父母离婚时,可以协商变更子女的姓名,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子女原用的姓名;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将子女的姓氏改姓是不当的,如果生父或生母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的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子女成年后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他人不得予以干涉。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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