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01破申9号
2020年6月10日,申请人窦立志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河南广发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为提升破产审判质效,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预指定破产管理人,公告如下: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窦立志称,被申请人河南广发实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因经营不善和资金链断裂停止经营至今,长期处于倒闭状态,多笔到期债务无力偿还,无在职员工。目前,河南广发实业有限公司共欠窦立志本息5200万元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其他另有约2000万元到期债务亦不能清偿。河南广发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缺乏清偿能力,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窦立志作为债权人对河南广发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河南广发实业有限公司(原郑州广发实业有限公司)于1996年9月6日在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登记设立,法定代表人窦立志,营业期限自1999年12月31日至2019年9月6日,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窦立志、李新宽、曹俊华和于启成,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凭有效资质证)、建材、装饰材料、汽车(不包括小轿车)、摩托车、电器、电料、电子计算机、化工、百货、信息咨询服务。
2018年12月28日,本院就原告窦立志与被告河南广发实业有限公司、李新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7)豫01民初5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河南广发实业有限公司、李新宽偿还窦立志借款本金420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28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河南广发实业有限公司、李新宽支付窦立志借款利息1000万元;驳回窦立志的其他诉讼请求。李新宽不服该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9)豫民终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新宽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53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李新宽的再审申请。案件生效后,因河南广发实业有限公司、李新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窦立志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河南广发实业有限公司、李新宽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豫01执25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河南广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东环路东、金水河北,土地证号为郑国用(2005)字第0243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因已发现的财产均无法处置,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债权全部未实现,故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19)豫01执25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一式叁份,其中壹份不装订)及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规模、业绩、专职团队储备和构建情况;
2.破产团队负责人、委派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负责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委派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
3.如被预指定为本院破产管理人后的工作计划、管理思路、建设性建议和意见;
4.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的优势,已承办破产案件数量;
5.正在办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及名称,包括强制清算案件及为清算组提供法律服务或审计服务;
6.拟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邮件送达地址等。
三、报名资格及时间
本次报名限定为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须与一级管理人联合方可报名,报名期限截至2020年8月3日下午17时,有意向成为破产管理人的单位应向郑州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提交书面申请。
四、选任规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本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实施办法》。
4、本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预指定管理人实施办法》
5、本院对申报主体的规模实力、经验业绩、团队设置、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分,确定一家申报主体预指定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同时另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作为本案预指定的备选破产管理人。
五、预指定管理人职责
预指定管理人在本院审查破产案件期间,对被申请人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并辅助审查。破产案件经审查符合受理破产条件的,在受理案件时将预指定的管理人指定为破产管理人。
六、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报名地点: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205办公室
联 系 人:门金虎
监督电话:0371-69520715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