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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滥用执行异议权阻碍法院执行被罚5000元

发布时间:2020-07-23 10:11:12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实守信是为人之本,从业之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要求。在诉讼活动中,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是基本行为准则,也是法律的明确要求。当事人、证人故意做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扰乱了诉讼秩序,增加了诉讼成本,影响了社会风气。人民法院治理不诚信诉讼不仅是维护个案公正,更是在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加大了对虚假证据行为的制裁力度。我们通过推出治理不诚信诉讼典型案例,形成“倡导诚信诉讼,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社会氛围,为郑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近日,金水法院对案外人朱某某滥用执行异议权利进行虚假陈述,恶意阻碍法院执行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收到罚款决定书后,朱某某主动到法院缴纳了罚款。

    在执行申请人郑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周某某、郑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胡某某、周某某支付郑某某49万余元和利息。金水法院根据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向胡某某、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查封了胡某某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某小区的房子。在法院对涉案房产进行腾房的过程中,异议人朱某某以与胡某某签订有租赁合同,且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胡某某押金5万元及20年的租金300万元为由,向金水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朱某某认为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是其本人,其与胡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已支付了租赁费300万元,租期截至2034年4月1日,应受到法律保护,要求法院中止执行涉案房产。

    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朱某某提供了租赁合同、网上银行转账受理回单、水电费缴纳凭证、物业费缴费凭证。经过法院审查朱某某提交的租赁合同显示,胡某某将涉案房屋在内的四套房屋出租给朱某某,租期自2014年4月1日至2034年4月1日,租金300万元,一次性支付。朱某某还提交了兴业银行网上转账受理单,显示2014年4月,朱某某先后两次向胡某某转账200万元,共计400万元,转账用途为“购房款”。

    金水法院经审查认为,朱某某称其和被执行人胡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被执行人胡某某涉案房屋在内的四套房子,一次性支付房租300万元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朱某某提交的转账记录转账金额为400万元,与约定租金数额不符,且转账用途为“购房款”,不能认定系支付租金。朱某某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属于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系虚假陈述,故驳回其异议请求。

    在诉讼中恪守诚信原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是每个当事人应尽的法定义务。针对朱某某滥用执行异议权利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金水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考虑到朱某某在异议请求被驳回后,出具保证书并配合法院腾房、评估、拍卖的实际情况,最终决定对朱某某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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