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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向父索要抚养费 父砍子被判赔损失

  发布时间:2004-06-07 15:55:32


    夫妻离婚后,年幼的儿子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这本是父亲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然而,当儿子向多月未支付抚养费的父亲索要时,却被父亲持刀砍成轻微伤。2004年6月4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在社会上造成极大影响的案件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梁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津津(化名)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406元。

    现年15岁的津津是郑州市某中学初二学生。1994年,津津的父母离婚,津津由父亲抚养。1999年,经法院调解,津津由母亲抚养,父亲梁某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120元。2002年,津津升入初中,而津津的母亲是待岗职工,无收入,并因单位分配住房过于狭小并且远离津津就读学校,母子俩共同在外租房居住,后津津以抚养费不足以满足生活、教育需求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梁某给付津津抚养费的数额由每月120元增至每月220元,至津津年满18周岁时止。2003年10月8日,津津找父亲梁某索要拖欠多月的抚养费,梁某不给付并准备走开,津津拦住不让走,二人发生冲突。梁某持刀砍向津津,津津用右手拦挡,结果右手被砍伤。后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期间津津共花费医疗费256元,鉴定费100元,交通费50元。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梁某故意伤害原告津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采信,被告梁某的行为给原告的人身造成一定的伤害,理应承担原告的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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