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于2020年5月28日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王娟娟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公益诉讼起诉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起诉状,请求:1. 判令王娟娟支付其销售药品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共计16074元;2.判令王娟娟在国家级媒体或者报刊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娟娟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其销售药品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共计16074元(支付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二、被告王娟娟在国家级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发布道歉声明(道歉文本内容应在调解协议签订后十日内提交本院与公益诉讼起诉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审核,审核后于三十日内由被告交主流媒体发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该调解协议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认为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本院将出具调解书。
特此公告。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姚付良
办公电话:0371-69521006
通信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19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10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