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修车技术不精被老板辞退, 打工仔竟然行窃报复以泄私愤,结果适得其反.6月4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现年17岁的被告人张某,系该市中岳办事处中岳庙村村民.初中毕业后经他人介绍,曾在本市一摩托车门市打工。后因技术不精被门市老板聂某辞退,张某因此而怀恨在心,并决定寻找机会报复.2004年3月7日至2004年4月6日,张某利用熟悉该门市的有利条件,分3次潜入这家摩托车门市,从老板聂某的一楼办公桌内和二楼住室内,共盗走现金1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签于被告人张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一、三款、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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