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所有家长的心愿,为了孩子上学,赵洪林借给郑州科丰学校14万元以买断其子赵勇在该校5年的免费教育权。在该14万元借款到约定还款期后,郑州科丰学校却拒绝退还此款,故赵洪林父子将郑州科丰学校起诉到中原区法院。近日,法院依法审结该案,一审判决被告郑州科丰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勇教育储备金14万元,利息1015.56元。
1999年8月29日,赵勇之父赵洪林为了赵勇能就读于郑州科丰学校,入校时赵洪林与郑州科丰学校签订《入校交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赵洪林向郑州科丰学校交纳教育储备金14万元,原告在被告处上学期间不收取学费,原告上学时间不少于五年,五年期满原告退学或转学,被告在三个月内返还教育储备金14万元。该协议生效后赵洪林向郑州科丰学校交纳了14万元的教育储备金。2003年10月份郑州科丰学校教学体制不完善,教学陷入瘫痪状态,赵勇无法完成学业故转校就读。但郑州科丰学校不退还教育储备金,故赵洪林以赵勇作为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郑州科丰学校返还借款14万元,利息1015.56元。
法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借款14万元不予返还,事实清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予支付,故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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