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20)豫01破申7号及(2020)豫01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分别裁定受理申请人郭金辉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民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两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合并采取摇号方式指定管理人,特公告如下:
一、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5日在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登记设立,营业期限为长期,注册资本为5188万元人民币,股东为许贵廷、孙秀梅、刘伟民、姜增玉、赵天福、付双成、李胜杰、楚至岭、李文聚、王建喜、郭瑞林、赵慧强、王海书、李保水、赵海亮、王东福、石宝金、李甫、付高山、张余全、刘伟庆、刘付有、郭加存、张明星、苗哲源、张建全、雷海生,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桥梁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环保工程。
2018年10月26日,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其法定代表人赵天福变更为付国朝。2018年11月2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郑)登记内变字[2018]第2248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
被申请人河南民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19日在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登记设立,营业期限为长期,注册资本为501万元人民币,股东为马新明、方兴祥。经营范围为建筑劳务分包,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玻璃幕墙工程、安防工程、钢结构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中央空调、水电安装(电力设施安装除外),电力工程施工,石油化工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模板、脚手架工程,管道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送变电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矿山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维修;工程技术咨询,标书制作技术咨询;销售:五金、建筑材料、防腐保温材料、防水、防火材料(危险化学品除外)、起重设备、机电设备,高、低压电器、建筑设备、标识、标牌;停车场管理。
河南民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8日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设立之初法定代表人为郝步敬,股东郝步敬认缴出资241万元、冯合年认缴出资30万元、周围认缴出资30万元,上述股东认缴注册资本合计301万元经验资均已实缴到位。2011年12月6日,河南民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原股东郝步敬分别与马新明、方兴祥签订河南民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冯合年、周围分别与方兴祥签订河南民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原股东三人所持有的河南民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马新明、方兴祥。同日,河南民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向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011年12月7日,河南民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经有关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变更后河南民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马新明,股东为马新明和方兴祥。2018年10月11日河南民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变更原注册资本301万元为501万元,增资部分由股东马新明出资140万元,方兴祥出资60万元,约定于2048年8月31日缴付完毕。2019年4月19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准予其变更(备案)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变更后注册资本为501万元。
在郭金辉与北京澔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春明、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民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怀民初字第00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万春明向郭金辉给付货款438570元及违约金(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07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并由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民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货款给付承担连带责任。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民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不服该案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二中民终字第03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4月5日郭金辉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怀执字第00911号民事裁定书以被执行人万春明、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民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一式叁份,其中壹份不装订)及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
三、报名资格及时间
本次报名限定为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报名期限截至2020年6月15日下午17时,有意向成为破产管理人的单位应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提交书面申请。
四、选任规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本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实施办法》。
4.本院对申报主体进行摇号,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同时另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作为本案备选破产管理人。
二、摇号时间、地点
本院定于2020年6月18日下午15时在本院东审判楼115室进行摇号确定本案管理人。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门金虎
联系地点:本院205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69520205
四、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0371-69520715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