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世龙诉河南省水泥工业公司米北白水泥厂(以下简称米北白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6月3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河南省水泥工业公司米北白水泥厂偿付原告焦世龙欠款6929.8元及利息。
1998年4月,原、被告口头协商约定,原告供给被告高土岭土矿石(又名黑干),每吨58元,货到付款。后原告按约供货至1999年7月初,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6929.8元未付。同年7月13日原告找被告要款,被告未付款,当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焦世龙黑干6929.8元。”并加盖有“河南省建筑材料公司米北白水泥厂”财务专用章。后原告持此欠条(复印件)向被告追要货款,被告在原告所持的欠条(复印件)上补盖了公章,但仍未付款,引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供给被告货物,被告收货后未付原告货款,应对此纠纷的形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欠款6929.8元及欠款利息(利息自1999年7月13日起按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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