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是指基于好意无偿搭载他人的行为。侵权责任编增设了“好意同乘”条款,为相关案件提供了统一的裁判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驾驶人好意搭乘他人,若因驾驶人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给搭乘人造成损害的,驾驶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当然,如果驾驶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受到损害的,则不能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饲养动物是不少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城市有限的生活空间致使人畜相处的矛盾凸显,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经常发生。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和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也就是说,因遛狗未拴绳等造成损害的,即便是受害人故意激惹动物,饲养者仍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受害人故意而为,可以减轻饲养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