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侵权责任法相比,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诸多亮点和变化,回应了高空抛物、网络侵权、“好意同乘”等诸多民生热点问题。
近些年来,有关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也呈上升趋势。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承担,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首先,该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由此确立了现代楼宇生活的行为规范。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是被法律禁止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义务。规定了抛掷者的侵权责任,明确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是责任自负原则的具体要求,让抛掷者承担侵权责任,一方面可以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另一方面可以促使行为人及社会公众善尽“禁止高空抛物”的法律义务。
其次,完善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的制度,明确限定了适用该制度的前提条件,也就是只有在经过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时候,才涉及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问题。若经过调查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则应由该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其他人不用承担责任。民法典还增加了追偿权的行使制度,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如果发现了具体侵权人,则其有权向该侵权人进行追偿。
再次,在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方面,该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一规定有利于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预防损害发生。
最后,该条还强化了有关部门负有依法及时查清责任人的职责,明确“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的最大特点并不在于抛掷物本身,而在于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曾一度将查清责任人的义务交由受害人进行,不利于高空抛物问题的解决。
综上,民法典不仅强化了对受害人的保护,而且有助于预防和减少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有助于统一裁判规则,妥当处理此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