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豫01强清3号
关于河南竹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申请人黑石香港投资(一)有限公司(SCV HONGKONG INVESTMENT1 LIMITED)以河南竹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怠于履行法定义务,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河南竹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豫01清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黑石香港投资(一)有限公司(SCV HONGKONG INVESTMENT1 LIMITED)的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黑石香港投资(一)有限公司(SCV HONGKONG INVESTMENT1 LIMITED)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清终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于2019年8月5日裁定受理河南竹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1月7日依法指定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负责人为李军红。2020年5月20日,河南竹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以河南竹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资产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确认《河南竹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并终结河南竹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河南竹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请求确认《河南竹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并终结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应予保留清算组以处理遗留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确认河南竹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编制的《河南竹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并终结河南竹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