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豫01破21号之二
关于申请人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平顶山裕隆源通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裕隆源通)破产清算一案,破产管理人于2020年5月19日提出申请,称平顶山裕隆源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无和解、重整的可能,且平顶山裕隆源通破产清算工作已基本执行完结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平顶山裕隆源通破产。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平顶山裕隆源通管理人对平顶山裕隆源通现有破产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平顶山裕隆源通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和解和重整的可能,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宣告平顶山裕隆源通煤业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