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豫01破23号之二
关于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申请河南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裕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河南裕隆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5月19日提出申请,称河南裕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无和解、重整的可能,向本院申请宣告河南裕隆公司破产。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河南裕隆公司管理人对河南裕隆公司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河南裕隆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无和解和重整的可能,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宣告河南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