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01强清2号
关于申请人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由于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经营不善,其股东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解散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并依法成立了由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委派人员组成的清算组进行清算。后由于清算工作陷入僵局,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清算,本院于2018年6月1日裁定受理并指定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2020年5月7日,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清算组以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清算财产变价工作已经结束,请求确定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清算组已按照本院裁定确定的清算方案对清算财产进行了清偿分配,目前强制清算工作已基本执行完结,清算组请求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应保留清算组以处理遗留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
确认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清算组编制的《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并终结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