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郑民三破字第4号
关于河南和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申请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河南和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03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03年12月30日裁定受理并依法指定河南和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2019年12月30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河南和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基本分配完结为由提请本院裁定终结河南和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河南和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的执行情况,管理人已将河南和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基本分配完结,管理人请求终结河南和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应保留管理人以处理遗留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终结河南和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