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市政管理局越权行政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败诉,同时也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请求。
2004年3月24日,登封市市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到赵丁现经营的羊肉馆收取卫生费,遭到拒绝后即将赵丁现的一台熊猫牌彩色电视机暂扣,并向其送达了暂扣物品通知书。赵丁现不服,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市政管理部门在收取卫生费用时有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本案被告登封市市政管理局暂扣原告赵丁现彩电的行政行为系超越职权,依法应当撤销。原告赵丁现诉称因被告登封市市政管理局的强制措施导致其经营的饭店关门停业,请求给予经济赔偿的证据不足,且被扣财产能够返还,因此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撤销了被告登封市市政管理局暂扣原告赵丁现电视机的行政行为,并要求其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将电视机返还原告,同时法院也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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