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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两级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5-13 15:10:44


    一、郑州中院首起司法确认案件助力生态文明——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新郑市龙湖镇李木咀村与刘口村,非法倾倒受到污染的土壤,严重污染环境。根据《郑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规定,依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过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双方协议由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应急处理及调查评估费用、土壤修复效果评估、监理与验收费用、恢复性补偿费用等共计929.82万元,并由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河南绿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对受污染土壤进行修复。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郑州中院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有利于受污染的土地得到及时修复。

    【典型意义】

    司法确认程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性程序,有利于促进调解协议实效化、降低民事纠纷成讼率。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较窄,司法确认案件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利于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与其职能特点相对应的诉前调解工作,促进纠纷多元化解,真正“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允许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符合级别管辖标准、专门管辖标准的司法确认案件,是本次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案是郑州中院受理的第一起司法确认案件,且又是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本案通过司法确认方式圆满审结,为中级法院采取“调解+司法确认”方式,及时、高效化解相关纠纷,提供了有益参考样本,具有很强实践意义。

    二、二审独任审判当庭调解 促进审判提速——魏某与中国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7日,魏某在中国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所有的客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2019年12月14日,张某某驾车与魏某驾驶的客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认定,魏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因保险公司拒赔,魏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魏某32685元。保险公司不服向郑州中院提出上诉。

    郑州中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且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二审遂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并当庭调解结案,从立案到审结仅用18天。

    【典型意义】

    在二审程序中,探索适用独任制是此次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长期以来,独任制、合议制等审判组织形式,与审理程序、审级设置严格绑定,无法根据案件类型、难易程度等因素灵活确定,不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此次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扩大了独任制适用范围,中级法院审理一审以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和裁定类上诉案件,二审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由法官一人进行独任审理,有利于将更多审判力量配置到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中,促进审判组织与审判程序匹配更加合理,推动更多纠纷以更加科学、更加有效的方式得到高效解决。本案中,二审采取独任制审理方式,不再需要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且仅用时18天就调解结案,有效节约了诉讼资源,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三、“在线调解+司法确认”高效化解涉疫情纠纷——李某与郑州某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郑州某百货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的某处商铺,租赁给原告经营主题餐厅使用。由于2020年1月下旬,突发新冠疫情,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经营。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租赁协议,要求被告返还其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装修施工押金、租金等188550元及利息。

    高新区法院接受原告网上提交的立案申请后,及时进行立案。根据疫情防控实际,经征得当事人同意,通过人民调解平台委派河南商会调解组织开展调解。经多次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解除租赁协议,原告自担费用将商铺恢复至毛坯状态,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余额部分111045.45元。同时,法院根据当事人线上提交的确认申请,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今年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给人民法院传统的审判方式、工作方式带来了诸多新挑战。如何创新审判方式,妥善处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民商事纠纷,引导当事人调解协商、互谅互让,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实质性化解纠纷,是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现实课题。此次改革试点将健全电子诉讼规则作为重要内容,明确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选择在线方式诉讼的,可以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采取线上方式进行庭审,对文书采取电子方式进行送达。本案中,从立案申请、提交材料、开展调解、申请司法确认、完成司法确认等工作,基本都在线上进行。网上立案、在线开庭等多样化的网上诉讼服务,不仅确保了疫情期间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不受影响,而且为疫情期间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有序,提供了及时、高效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四、“委派调解+司法确认”助力43名农民工讨薪——陈某某等43人与被告新郑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原告陈某某等43人,入职被告新郑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从事拣枣工作,双方约定每月按工作量计工资,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入职期间,被告新郑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先后拖欠原告陈某某等43人,劳务工资共计29.87万元。经多次讨要无果后,2019年年底,陈某某等43人遂诉至法院。

    鉴于本案涉及人员多,且发生于年底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的高发期。为早日化解纠纷,帮助农民工尽早要回工资,新郑法院及时向当事人宣传诉前委派调解、司法确认的特点与优势,赢得当事人理解与认同,由该院诉调对接中心按照纠纷性质,将案件委派至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诉前调解,同时指派法官跟进指导。经多次调解、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新郑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分批按拖欠工资比例支付43名员工劳务工资,直至拖欠工资全部支付完毕为止。同时,为解除43名员工后顾之忧,根据当事人申请,新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涉劳动争议、物业服务、房屋买卖等系列案件数量不断增多。这类纠纷往往涉及人员多、对立情绪较大,仅依靠法院一家之力,往往难以快速、彻底予以化解。此次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对委派调解作出规定,拓宽司法确认适用范围,将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纳入司法确认范围,更有利于纠纷的源头化解。本案中,新郑法院以诉调对接中心为平台,探索“委派调解+司法确认”有效衔接机制,按照矛盾纠纷性质委派给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由法院及时进行司法确认,不仅快速、有效地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而且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大程度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一举多得,受到群众好评。

    五、小额速裁一裁终局 为当事人及时讨回赔偿款——王某某与郑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4日10时左右,被告郑某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行驶到新密市华韦路花地冲路段时,与原告王某某相撞,致使原告王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新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原、被告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就治疗费用先后五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新密法院均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在七日内予以审结,保障当事人及时拿到治疗所需费用。

    【典型意义】

    近年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呈增长趋势,部分案件原告经济状况较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周期较长,原告往往因得不到及时赔偿无法进行有效治疗,导致病情加重,甚至因交通事故返贫。本案中,原告患有多种疾病,妻子也患有慢性病,家里又无其他经济收入,生活十分困难,如果不能及时拿到赔偿款,将没有能力进行治疗。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小额速裁程序虽然审理期限较短,但适用标的额较小,限制了该程序的适用范围,其效率优势体现不出来。此次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将小额速裁程序适用标的额提升到10万元,有利于大量简单金钱给付类纠纷的快速化解。本案中,针对原告分阶段就已产生的医疗费用等损失,提出的五次诉讼,法院均适用小额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并全部在七日内予以审结,一审终审,保险公司也在最短时间按照判决向原告支付了保险金,充分体现了小额速裁程序便捷高效、一裁解纷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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