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喜欢讨论案件时迸发的智慧火花;享受完成文书后升腾的心理满足;分享纠纷化解后当事人释放的喜悦心情。十年来,这些一直是耿立法官工作过程中最常见的画面。自进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以来,她一直从事行政审判工作,两次荣立个人二等功,多次获得年度、季度办案标兵,并被授予“郑州市技术状元”、郑州市法院系统“十佳青年法官”等多项荣誉称号。
十年磨砺,十年积累,从当初的青涩稚嫩到今天的成熟练达,耿立法官始终坚守行政审判岗位,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方面贡献着行政法官的特殊力量。
一、耐心司法,缓和对立情绪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当事人之间身份、力量差距悬殊,对立情绪严重。而进入法院行政审判程序的当事人,往往在前期的行政程序中已积累了较深的怨气。基于行政诉讼的上述特点,行政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工作方法,尽量缓和当事人对立抵触情绪,耐心倾听、恰当引导。耿立法官曾经办理过一起二审案件,上诉人一方情绪激动,对审理方式提出诸多要求,且在开庭审理前多次通过来访形式进行施压。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耿立及所在合议庭历时三个多小时,仔细倾听当事人诉求,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使当事人情绪得到适当缓解。庭审结束后,上诉人主动表示,在开庭过程中,充分感受到了法官的尊重,无论案件结果如何,都愿意接受。
二、精密司法,提升审判质效
行政案件敏感性强,舆情高发的特点使得高质量、高效率裁判成为行政审判的突出要求,也成为耿立法官的一贯追求。
在加强审判质量方面,耿立法官采取科学固定诉讼焦点、以表格形式可视化分析认定证据、贴合当事人诉求精准辨法析理、适时作出法官寄语等多种措施,提高司法文书的说理性,发挥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对社会风尚的引领作用。
在提高审判效率方面,耿立法官科学利用案件繁简分流、流程建档等方法,区别案件类别调整办理顺序,以表格形式及时掌握案件流程动态,极大地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
三、和谐司法,追求案结事了
行政诉讼固然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是对行政权力的干预,但这种干预有一定的度,司法权不能完全替代行政权,因此,行政诉讼具有明显区别于其他诉讼的特殊裁判方式。这就意味着,一纸文书并不必然意味着案结事了;案件胜诉也并不必然意味着诉讼目的实现。
针对行政诉讼的这一显著特点,在审理案件时,耿立法官始终坚持选择最恰当的结案方式,把定纷止争、化解争议作为司法审判的终极目标。例如,在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如果通过审查简单地判决撤销被诉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重新答复,案件的原告虽然胜诉,但却未直接实现其获取所申请信息的愿望,而只是开启了新的信息公开行政程序。而此新的行政程序充满了不确定性,当事双方甚至可能基于不良的、无效的沟通,陷入循环诉讼的困境。因此,遇有类似情况,耿立法官往往会选择协调的方式予以办理,参与协调的当事各方往往能更好地了解对方的真实意图,互相谅解,合理实现诉求,减少诉累。十年来,耿立法官成功协调了大量行政案件,真正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有力减少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