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郑民四破字第1-3号
关于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0年1月30日,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管理人以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已基本执行完结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应予保留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处理遗留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