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独任制方式,审理了一起一审适用简易程序裁定驳回起诉的二审案件,并当庭宣判。这是郑州法院被确定为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后,首次适用独任制审理二审案件。
2019年11月22日,李某以其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不包含室内电器及橱柜物品,刘某骗取房屋钥匙私自换锁,将室内物品非法占有为由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刘某返还室内物品或折价赔偿24100元。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刘某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已经其他生效判决认定,本案属于重复起诉,裁定驳回起诉。李某不服提起上诉。鉴于本案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二审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并当庭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郑州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作为改革试点之一,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案件、不服民事裁定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郑州两级法院被确定为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后,郑州中院党组高度重视,专题进行研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重点围绕积极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健全审判组织组成模式,探索推行电子诉讼和在线审理机制,完善电子送达机制等,积极实践探索,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促进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合理有效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