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01民特10号
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及申请人河南鑫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一案。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向本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请求:确认申请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河南鑫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达成的《新郑市龙湖镇李木咀村与刘口村土壤污染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4日,申请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河南鑫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的规定,经磋商程序,达成了《新郑市龙湖镇李木咀村与刘口村土壤污染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对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程度和证据;生态环境修复模式和赔偿费用支付;修复效果和验收;不履行协议的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申请人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协议内容不侵害第三方合法利益。现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请求支持申请事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现将本案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本院将对该协议依法进行审查。
特此公告。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O年一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 崔航微
办公电话: 0371-69521005
通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19号——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1005室
邮政编码:450016
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新郑市龙湖镇李木咀村与刘口村
土壤污染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甲 方: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中路7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00005252362N
法定代表人:王春晓,局长
受委托人:杨金泉,工作人员
乙 方:河南鑫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劳动路368号院4号楼4层西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9993463Y
法定代表人:邰振松,董事长
受委托人:刘巍,总经理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办〔2018〕41号)、《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的规定,依据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赣求司〔2019〕环鉴字第03004号)等证据,甲方牵头成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小组与乙方于2019年10月22日开展磋商,双方就新郑市龙湖镇李木咀村与刘口村土壤污染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
赔偿权利人:郑州市人民政府
地址:郑州市中原中路23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指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具体赔偿工作。
赔偿义务人:河南鑫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9993463Y)
住 所:郑州市金水区劳动路368号院4号楼4层西户。
二、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和程度、有关证据和赔偿理由
(一)土壤损害的事实
乙方非法倾倒地点位于新郑市龙湖镇李木咀村与刘口村,李木咀村倾倒地块3块,刘口村倾倒地块1块。
鉴定报告显示李木咀村含有污染因子土方量为14.36万m3,刘口村含有污染因子土方量为0.525万m3,污染土壤共计14.885 万m3。
(二)损害程度
由于自然土壤背景值中未检出六六六与滴滴涕污染,同时该两种化合物在环境中存在迁移转化行为,因此对场地损害范围的判断将基于基线水平确定,即样本中检出的六六六与滴滴涕均认为与土壤倾倒行为有关,并据此对含农药因子土壤倾倒地块内的土壤及其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害程度和范围进行量化。
(三)有关证据和赔偿理由
上述损害事实与损害程度,有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司法鉴定报告、检测报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因被污染地块的背景土壤中未检测出六六六与滴滴涕污染,污染因子的唯一来源为乙方的违法倾倒行为。在案证据显示,乙方的污染土壤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结果明确,且两者之间具有唯一性因果关系。故乙方应承担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的全部责任。
三、协议双方当事人对生态损害鉴定报告的意见
甲方收到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赣求司〔2019〕环鉴字第03004号)后,经征求包括乙方在内的各方意见,并经书面审查,同意该司法鉴定意见。
2019年9月17日,甲方将磋商建议书和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赣求司〔2019〕环鉴字第03004号)送达乙方,乙方对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赣求司〔2019〕环鉴字第03004号)不持异议,并同意开展磋商。
四、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模式及费用支付方式
(一)生态修复模式和方案
乙方同意采取委托第三方修复的方式对受污染土壤无害化处置,并委托河南一豫之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了《新郑市龙湖镇李木咀村含农药残留废土无害化处置实施方案》,受污染土壤治理采用环保部《污染场地修复技术目录》推荐技术的水泥窑协同处理技术,2019年8月治理实施方案通过专家评审,由河南绿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修复费用有乙方支付。
(二)赔偿费用支付方式
1.应急处理及调查评估费用
案件曝光后,新郑市环境保护局组织人员对污染场地现场进行了应急处理。根据新郑市环境保护局和公安局提供材料,采用了包括铺设地膜与建设围栏等措施以控制污染物的扩散工程费用为59.12875万元;对污染地块进行了调查和检测,共花费98.32万元;公安机关办案费用6.0万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为92.8万元,总计前期费用为256.24875万元。
2.土壤修复效果评估、监理与验收费用
在土壤修复完成后,必须对土壤修复效果评估、监理与验收,并进行跟踪监测,其费用(招投标数额)为152.6万元。
3.恢复性补偿费用
根据本项目初调和详细调查报告的结果,本次调查范围内,由于环境背景中六六六与滴滴涕的含量未检出,本次修复目标为土壤风险筛选值,因此所有样点的污染因子修复后均超过自然背景值。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技术指南 土壤与地下水》(环办法规〔2018〕 46号),可以对损害土壤进行恢复性补偿。费用一般按当地购买土方量价格进行估算,经新郑市环保局询价每立方35元,由此产生的恢复补偿总费用为520.975万元。
上述三项费用共计929.82375万元,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的通知》(豫财环〔2018〕77号)的规定,乙方应在收到《河南省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全额缴纳完毕。
五、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启动的时间与结束期限
乙方委托的河南绿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签署时已经进场开始施工。
按照专家评审的修复方案开展修复工作,根据2019年12月4日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新郑市龙湖镇李木咀村含农药残留废土无害化处置项目延期的复函》要求,乙方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清理处置工作并上报验收。
六、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
乙方在受污染土壤无害化处置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修复效果评估。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及时组织对修复工程效果进行评估,评估不达标的,乙方应当继续修复直至评估达标;因评估不达标,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继续修复至达标;乙方逾期仍不能达标的,视为乙方拒绝全面履行修复义务,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代为修复,产生的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同时承担代修复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根据甲方书面通知缴纳完毕。
七、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的约定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全面、诚信的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如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约定的,应向甲方承担本协议金钱支付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为:20280.32375万元,乙方除应承担前述违约金外,还应就损害过大部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行政、侵权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途径及其他事项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的,甲方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
本协议一式八份,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赔偿义务人、郑州市财政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持一份,一份由甲方持有用于向新郑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份由甲方持有备用于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