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郑民三破字第4号
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河南和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河南和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03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河南和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于2003年12月30日裁定受理。本院受理河南和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一案后,依法指定河南和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为河南和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2019年12月30日,河南和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河南和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调查报告》《河南和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报告》《审计报告》及《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河南和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河南和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的执行情况,管理人已将河南和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基本分配完结,管理人请求终结河南和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应保留管理人以处理遗留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和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