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豫01破37号
关于申请人河南安林煤业有限公司申请河南国宏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宏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破产管理人于2019年12月16日提出申请,称国宏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无和解、重整的可能,且国宏公司破产清算工作已基本执行完结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国宏公司破产并终结国宏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国宏公司管理人对国宏公司现有破产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国宏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无和解和重整的可能,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宣告河南国宏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