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南阳市的“大蛀虫”杨文刚被押上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庄严法庭,接受法律的审判。
被告人杨文刚,今年56岁,原系南阳市蒲山电厂筹建处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部长、蒲山电厂总会计师、南阳市蒲山发电运营中心总会计师。检察院指控,其在蒲山电厂筹建期间,采用收入不入帐、转款、用帐外资金冲抵收入等方式,先后5次贪污公款300余万元;并于1998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0余万元;被告人杨文刚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70万元归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其分别构成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
1998年5至8月,南阳市某公司经理倪某为解决贷款问题,与被告人杨文刚协商由杨负责将南阳市蒲山电厂筹建处的资金1000万元存入银行,倪付给蒲山电厂筹建处“代理费”51万元。后杨依约存款,倪也分多次支付给杨“代理费”51万元。后倪未能贷到款,即向杨索要支付的“代理费”。杨遂以南阳市新亚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名义与倪所在单位补签一份协议,并指使本单位财务人员将单位公款51万元交给新亚公司财务,由新亚公司向倪出具了发票。杨文刚将倪支付的51万元非法占有。
1998年7月,被告人杨文刚将建行支付给蒲山电厂筹建处的存款高息61万余元以“李建设”的名义存入农行,后从该存折上将本息取出并转入其在该行个人开设的“南阳兴发实业公司”帐户。1999年4月,杨文刚从自己经管的蒲山电厂帐外资金“张刚”存折取款46万余元,也转入该帐户,将二笔款非法占有。
1999年5至7月,被告人杨文刚经手收取了蒲山电厂职工股金129万余元,未交厂财务。2000年12月,杨文刚指使孙某从孙某经管的帐外高息中支取96万余元交给杨,杨于2001年1月将该款取出,又从其收取的股金中拿出32万余元,共计129万余元以杜某名义存入银行,将该存单及职工集资名单交给杜某保管。杨文刚用帐外资金冲抵了其所收取的股金,从中贪污96万余元。
2000年6月,杨文刚指使杜某从银行蒲山电厂筹建处帐户,通过转款至该行职工兰某所经管的“顺发化工原料供应站”帐户后提取现金的变通方式,提出现金100万元,后从其他帐户取款归还。杨文刚将帐外资金“张刚”户上的50万元公款非法占有。
1998年6月,杨文刚与农行某支行开发部主任王某、四川某公司经理刘某一起协商,由杨文刚将其单位公款600万元存入某信用社,以解决该公司的贷款问题,并由该公司付给杨文刚高息30万余元。后杨文刚于7月2日非法收受了刘某付给的30万余元,同日,杨文刚依约存款600万元,后又向该信用社出具了保证存期半年、不得提前支取的承诺书。存款到期后,杨文刚与杜某将该款本息又转入蒲山电厂筹建处帐户。
1999年8月,广东某公司欲与新亚公司合资开办公司,该公司经理肖某因缺乏资金,向杨文刚提出向蒲山发电运营中心借钱,杨文刚在没有请示单位领导的情况下,私自决定从“张刚”存折中取出公款70万元,借给该公司,后肖某将款还给杨文刚。
法庭经过一天的审理结束了庭审,并宣布择期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