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吃狗肉火锅,三人结伙去偷狗,狗肉尚未吃,结果被判刑。日前,河南省巩义市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对被告人张鹏森、王继成、李荣斌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
2002年12月21日夜,张鹏森、王继成、李荣斌在巩义市一酒店吃完饭后,三人商量去偷狗吃狗肉火锅。于是三人趁夜深人静之机,到巩义市小关镇楼子沟村,盗窃村民张某家的狼狗,张鹏森正在院子里用虎头钳截拴狗的铁链子,被张某发现,张鹏森为逃脱与张某撕打。后来,逃离张某家不远处的王继成、李荣斌为帮助张鹏森逃脱即又折回张某家帮忙,将张某及吕某打伤。经刑事技术鉴定,张某、吕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鹏森、王继成、李荣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饲养的动物,被主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但三被告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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