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豫01破27号
关于申请人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平顶山裕隆金昌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昌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破产管理人于2019年7月25日提出申请,称金昌公司全部破产财产预估价值及预计变现收入114.92元,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名下亦无财产可供分配,请求宣告金昌公司破产并终结金昌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金昌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应予保留管理人以处理遗留问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一、宣告平顶山裕隆金昌煤业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平顶山裕隆金昌煤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