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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16 17:21:44


(2019)豫01破申24号 

    2019年5月21日,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以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2019年5月31日,本院预成立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并预指定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担任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管理人。同日,本院依法发布了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预申报债权及第一次预债权人会议公告。并于2019年7月10日,召开了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预重整第一次预债权人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财产管理方案和重整计划草案。2019年7月16日,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受理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已预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无需申报;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向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南三环东段6号办公楼一楼104室,联系人:刘松涛,联系电话:137*****,办公电话:0371-55650052)补充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郑州中院 陈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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