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2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了妻子因外遇在离婚时赔偿丈夫名誉费10000元民事纠纷案。法院以高某起诉要求前妻王某偿还10000元是名誉费,不是借的现金,且高某还向王某写了保证书放弃债权,依法驳回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现年32岁的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登记结婚,并于次年生育一子。由于婚后夫妻缺乏了解,双方经常因为家庭锁事争吵不休,夫妻的感情出现了危机。在后来,王某认识了单位刘某,两人情投意合,很快同居在一起。为此,王某决定提出与高某离婚,高某同意与王某离婚要求,但是,王某必须答应赔偿其名誉费。双方经过协商,王某向高某打了10000元现金的欠条作为名誉费补偿。2003年5月,王某以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在离婚时双方通过书面协议对双方经济来往进行了约定,并对王某给高某打的欠条进行了协商处理,高某主动放弃这笔债权,免除王某的债务。
事隔半年后,高某又拿着妻子给其打的10000元现金借条为证把前妻推到被告席上,请求法院判令前妻偿还现金10000元。法院经审理遂作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