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省建设集团前身是1953年1月29日成立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建筑工程局,后改组为河南省建设总公司,2008年改制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等,是河南省唯一一家省管国有建筑企业。近年来,省建设集团因自身发展滞缓、业务模式落后等原因,发生危机后无法自救。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下滑、融资成本高昂、商业模式缺陷、内部管理规范性不足影响,建设集团资金链断裂,出现亏损,拖欠债务不能按期偿还。有大量债权人起诉,建设集团银行账户已被司法冻结,主要资产也被查封。
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截至审计基准日(2019年7月31日),建设集团经审计后的总资产账面值为 676,724,883.28元,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含两处划拨土地)、长期股权投资等,全部纳入债务人财产范围。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9年7月31日),建设集团全部资产市场法评估值为734,030,956.99元,清算状态下评估值为719,533,611.40元。
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共528笔,确认债权金额为1,377,073,269.91元,确认税款债权1,602,795.68元。因诉讼、仲裁未决、条件未成就等其他客观原因暂缓确认的债权共69笔,涉及债权金额为543,222,710.45元。经管理人调查建设集团职工债权总额14,410,103.58元,共涉及职工257名。截止重整计划出具之日,建设集团已经发生并预计将产生共益债务总额为569,398,301.38元。
裁判结果 郑州中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登记建设集团破产重整案件,2019年7月31日裁定受理,2020年4月30日,《重整计划》表决通过2020年7月21日批准重整计划、终结重整程序。建设集团重整仅用4.65亿元化解了19.71亿元的债务。其中,职工债权和约1亿元小额债权100%清偿;约15亿元的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9.9%;约3亿元的长期留债债权的清偿率提高到60%左右。目前省建设集团已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典型意义 建设集团涉及45个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涉及建设方、承包方、分包方、供应商、实际施工人、包工头、农民工以及购房人、政府等众多利益群体。其中13个在建运行项目,涉及13个建设单位、劳务分包商38个、材料供应商391个、设备租赁商113个、专业分包商60个、农民工约2040人、购房者约1738人。如在建工程项目不稳定,则会导致项目停工、供应商的各种款项和农民工工资将被拖欠,可能会导致各类信访,影响社会稳定大局。合议庭先后深入多个项目施工现场,向甲方现场代表、建设集团项目管理人员、建筑工人了解工程形象进度、资金拨付、安全生产、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情况,要求建设集团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在建工程项目平稳运转,间接保障了包括建设单位、劳务分包商、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商、专业分包商等600多家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保障了包括农民工、购房户3700多户民生问题。
建设集团破产重整一案,充分发挥“府院企”密切联动,凝聚合力;创设预留共益债模式,解决重整期间挂靠项目工程款支付障碍;设计不同清偿方案,赋予债权人选择权。充分结合政府行政权与人民法院司法权服务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处理了一个又一个难题,不仅为供给侧改革的进程加入推力,维护了区域社会的和谐稳定,又实现了相关各利益方的共赢,最大限度的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具有积极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
案例2
河南峰泰铝业有限公司重整案
基本案情 河南峰泰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泰公司”)设立于2013年12月,位于巩义市回郭镇产业集聚区,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主要经营业务为铝板、铝箔等项目的生产及销售,拥有年产10万吨铝板、铝箔项目及年产1.5万吨阳极氧化铝基板项目。峰泰公司研发的阳极化产品主要用在铝电路板的板基(即覆铜板板基)和LED灯的板基,该铝电路板的板基优势众多,如散热好、价格低、可以重复回收熔炼使用,节省成本等。但由于该公司联保互保过多、银行停贷及行业经济形势下滑等导致企业陷入财务危机和经营危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2016年6月峰泰公司开始停产,并将其厂区内的资产整体出租给第三方进行使用。
2017年11月23日,峰泰公司以企业因经济形式下滑、银行停贷、担保过多而陷入经营危机和财务危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但企业有客户资源和行业优势,能够继续运营,有重整成功的可能为由,要求对其进行破产重整。经审查,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裁定受理峰泰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管理人。重整期间在巩义市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通过企业、管理人等多方努力,完成了该企业的资产调查、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开、特别是战略投资人的寻找招募等各项工作,想方设法帮助企业做好生产自救等后续工作。
因厂区占地系租赁集体土地,厂房等建筑物也无权属证书,企业资产快速变现后价值将远远低于账面价值,若进行破产清算,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仅为0.9%左右。同时,峰泰公司尚拥有过硬的生产技术和工艺、相应环保资质、稳定的客户资源,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人员并未流失,具备一定的重整价值。
裁判结果 管理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将重整期拟定为5年,公司原股东将股权全部无偿让渡给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投入2800万元左右的重整资金。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将全额进行清偿,普通债权按6%的比例分批清偿。经过大量的工作并经债权人分组表决,各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19年2月19日,巩义法院裁定批准河南峰泰铝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通过后,重整投资人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要求陆续开始进行资金的投入,企业也已经逐步开始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经营,2019年底,管理人顺利完成了第一批偿债资金的分配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结合企业情况大胆创新,以“承债式收购”的形式制定重整计划,以延长重整期的形式提高债权人的受偿比例,确保了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也使得债权人的权益得以最大化。
峰泰公司重整案的顺利审结及重整计划的执行,使得陷入困境已经停产的企业获得新生,使得债权人的受偿率得到大幅度提升,扭转了广大债权人对破产案件的认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3
河南恒丰钢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河南恒丰钢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钢缆公司”)设立于2006年1月,位于巩义市康店镇焦湾村,注册资本10100万元,是河南省首家引进并专业生产混凝土用预应力钢绞线的企业,各类预应力钢绞线年产能力15万吨,是河南省钢绞线行业的龙头企业。产品广泛应用于高速铁路、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机场码头、电站堤坝、山体及坑道锚固、大跨度预制材料等基本建设领域。
自2012年以来,受整体经济下行、金融政策调整、代偿互保企业债务等多种因素影响,恒丰钢缆公司流动资金持续紧张,财务费用不断攀升。为维系生命,企业已将全部资产用于抵押贷款,就连应收账款也质押给了金融机构。至2017年7月,企业经营状况全面恶化,截止到被申请破产清算时,已丧失融资能力,流资极度短缺,无法承接客户订单,生产处于停滞状态。
裁判结果 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因恒丰钢缆公司仍具有营运能力和价值,为了保障众多职工的稳定,在消化人力资源成本的同时可以实现部分盈利,基于管理人的申请,巩义法院准许恒丰钢缆公司继续营业,确保企业“破产不停产”。后巩义法院根据该案的特殊情况,积极认真的对企业的情况进行调研,力争最大限度的化解该企业的问题和纠纷。通过分析调研,巩义法院认为该企业具有重整价值,2018年6月30日,巩义法院根据恒丰钢缆公司的申请,裁定河南恒丰钢缆有限公司转入重整程序。
重整期间在巩义法院的悉心指导下管理人进驻企业开展重整工作。在巩义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通过企业、管理人等多方努力,完成了该企业的资产调查、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开、特别是战略投资人的寻找招募等各项工作,想方设法帮助企业做好生产自救等后续工作。由于该企业涉及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金额较大,部分金融机构债权人为使自身权益得到保障,甚至采取单方处置企业股权、扣划企业保证金等非法形式进行抵触。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前提下,巩义法院和管理人多次与相关金融机构债权人进行协商沟通,积极释法明理,帮助分析利弊,从而得到该部分债权人的认可和支持。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让债权人参与到整个破产案件中,通过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参与债委会等重大事项的讨论研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提出有效平衡各方权益的重整计划草案。经过大量的工作并经债权人分组表决,各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19年6月25日,巩义法院裁定批准河南恒丰钢缆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现已进入执行阶段,实现了对该企业的有效拯救,确保了恒丰钢缆公司11万平方米的土地、2万余平方米的厂房、车间得以盘活,近10亿元的不良资产得以化解,其中涉及金融机构债权19家,金额达7.8亿元。139名职工的债权全额得到清偿,职工的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典型意义 (一)创新启动先予执行程序,依法追回债务人财产,确保“破产不停产”。本案存在金融机构在破产受理后私自划拨账户金额用于个别清偿的行为,针对该行为巩义法院果断在诉讼程序中创新启动了先予执行程序,通过召开听证会、强制执行等方式,依法追回了债务人财产。同时,巩义法院快速协调相关法院依法中止了对债务人恒丰钢缆公司的多起执行案件和诉讼案件,解除了对债务人的财产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为恒丰钢缆公司在破产期间“破产不停产”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此举对保留企业技术骨干,稳定职工队伍,防止客户流失,实现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增强广大债权人和重整投资人的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二)恒丰钢缆公司重整案采用了“股权投资+比例化承担债务”的新型重整模式。开创了战略投资人向破产企业注入流动资金置换股权,并以债务人实有资产评估价值为基础比例化清偿不同类债权的新模式。本案中,战略投资人结合企业经营发展规划,计划累计新投入不低于6000万元的流动资金,持续加大债务人的生产规模;同时承诺按重整计划设定的偿债方案,争取提前清偿所有重整债务,并大力推动债务人在未来一定时间内冲击科创板。
(三)恒丰钢缆公司重整案的成功办理,同时盘活了两个企业的破产财产。恒丰钢缆公司重整案的成功办理,盘活了被担保企业河南鑫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鹏公司)的有效资产。鑫鹏公司因资不抵债于2016年11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按照有利于全体债权人利益的原则,恒丰钢缆公司以债权人身份出资购买了鑫鹏公司的破产财产,接受了鑫鹏公司占用的土地、厂房及设备。恒丰钢缆公司重整计划获批后,战略投资人组织人员启动了鑫鹏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两个公司,累计实现职工再就业300余名,盘活土地106 720平方米,盘活厂房车间70 000余平方米,预计年产值可达7亿元,实现利税4000万元。
综上,恒丰钢缆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一案,在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的大力支持下,充分结合政府行政权与人民法院司法权服务案件,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处理了一个又一个难题。恒丰钢缆公司重整案的顺利、平稳、高质量进行,不仅为郑州市工业供给侧改革的进程加入推力,维护了区域社会的和谐稳定,又实现了相关各利益方的共赢,最大限度的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具有积极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
案例4
程某云等诉郑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今年年初,因房屋初始登记面积小于合同面积,金水区南阳新村街道某小区的数百名业主就退还房屋面积差价问题与开发商产生纠纷。6月中旬,大量业主前往街道办事处信访维权,办事处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了协商,但纠纷仍未解决,部分业主将开发商诉至金水法院,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立即退还面积差价。 裁判结果 收案后,金水法院立案庭高度重视,案件录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后,随即指派诉源治理团队法官与业主代表、开发商以及社区负责人取得联系,召开协调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了解业主诉求和开发商的实际困难。随后,承办法官向各方当事人明理释法,耐心细致的做当事人工作,指导法院特邀调解员和社区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最终促使业主与开发商达成了分期退款的调解方案。截至9月17日,已有近200户业主与开发商达成了和解,26户业主在金水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6户业主撤诉。
典型意义 疫情以来,房地产企业经营压力不断增大,为充分落实中央“六稳”“六保”政策,金水法院通过开展多元化解和诉调对接工作,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将司法服务工作前置,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了房地产企业的正常运营,避免了房地产企业因大批量执行案件导致资金链断裂,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5
张某安申请执行河南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27日,郑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郑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被告河南省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某城市花园6#楼工程,工程备案面积为5726平方米,结构为框架,工程造价1126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张某安通过郑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被告河南省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包的该工程并实际进行了施工。2012年2月17日,涉案工程验收合格。被告河南省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达成协议:将某花园6号楼的门面房第四、第五间房屋交付给原告抵偿工程款,此房产权归乙方张国安所有,因此房产证正在办理期间,以此协议证明。但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未协助原告办理前述两套房屋产权证书。2018年7月,二被告开始对交付给原告的某花园6号楼门面房第四、第五间房屋停水、停电并收回房屋。原告认为二被告收回房屋,却不支付工程款,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为此,将二被告诉至金水法院。2019年11月27日金水法院作出(2019)豫0105民初25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某安与被告河南省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以某花园6号楼的门面房第四、第五间房屋交付给原告张某安抵付部分工程款的协议;二、被告河南省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安工程款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偿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被告河南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元86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省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裁判结果 河南省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20年3月24日,张某安向金水法院提出执行申请。金水法院在执行中了解到该公司具备偿还能力,于2020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做出分别罚款人民币80万元,并对法定代表人徐某依法拘留十五日的预处罚通知书。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了解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后于2020年6月16日将案件款11168163元打入法院账户,金水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将该比款项发给申请执行人张某安,该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兼顾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2020年初受疫情影响,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兼顾执行工作的公正与效率,同时响应善意文明执行的工作方向。
“预处罚”是强化善意执行理念,精准实施惩戒措施,对涉及招商引资、转型项目,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是活学活用最高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具体体现,且最大限度预留空间,有效维护营商环境。针对一些有履行能力但不自动履行,尤其是法律意识淡薄,且不清楚执行措施的被执行人发出“惩戒预警”,既达到了打击违法、督促执行的目的,又兼具教育性和灵活性,做到了惩戒性与实用性相结合。
本案是郑州两级法院积极尝试“预处罚”执行措施执结案件的成功案例,执行法官从善意文明执行、维护营商环境的原则出发,依法向二中小微企业发出《预处罚通知书》,告知其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倒逼其履行,取得较好的效果。
案例6
郑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河南某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6日,申请人郑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河南某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已经被法院判决解散,在判决生效后一直无法召开股东会,无法组成清算组为由,向高新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申请人郑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被申请人河南某能源材料有限公司2018年的股东会决议一份,载明申请人郑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股东与股东马某民出席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解散,成立清算组,胡某玲担任组长。
裁判结果 高新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豫0191清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郑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河南某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7月,河南某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经自行清算后注销。
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的发展需要良好的营商环境,民营企业的有序退出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标志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规定,审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遵循坚持程序公正原则、坚持清算效率原则、坚持利益均衡保护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严格规范公司退出市场的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公司应承担申请费、强制清算组成员的报酬等强制清算费用,意味着公司要承担自行清算以外的高额费用;人民法院需要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确认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清算报告,需要消耗司法资源和司法成本;清算组成立后,清算组要通知、公告债权人,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支付清算费用及其他费用,分配财产等,需要消耗大量的社会资源。所以,当公司解散事由发生时,其股东会能够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行使权力时,应当先行自行清算,避免司法资源、社会资源及公司自身财产的浪费。公司自行清算注销,降低了清算费用,也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减轻了社会成本的负担。高新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引导民营企业依法有序地退出市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化解各方矛盾,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能够自行清算时,不应当动用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进行强制清算,从而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强制清算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