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01破43号
关于河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河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河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无和解、重整的可能,请求宣告河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河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对河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现有破产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河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无和解和重整可能,符合法定破产条件,应当依法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宣告河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